遵義師范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遵師發﹝2016﹞101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校園管理,維護教學、科研、生活秩序,保證政治安定和社區穩定,保障學校和師生員工財產和人身安全,建立良好的育人環境,依照《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國家教委1990年9月頒發)和《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規定》(國家教委教政﹝1997﹞3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師生員工,是指本校的教師(包括外籍教師)、學生(包括留學生、交換生、成教學生)、教育教輔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三條 本校師生員工以及其他進入本?;顒拥娜藛T,應當遵守本規定,遵守國家法律法令,維護學校的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令和本規定,加強對校園管理,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校園內的違法或違反校規的活動。
第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和維護師生員工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它權利。非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剝奪師生員工的上述權利。
第五條 進入學校校園的人員,必須持有本校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學員證,或者佩戴學校?;盏?。
未持有前款規定的證件、證章的校外人員,應當在校門衛室登記經許可后方可進入校園。
外國人、港澳臺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業務活動,應當經過省、市有關部門同意并告知學校后,或按學術交流計劃經學校主管領導研究同意后,方可進入學校。
自行要求進入學校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經學校黨政辦批準后,方可進入學校。
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進入學校探親訪友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后進入學校。
第六條 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在通知學校黨委宣傳部后始得進行采訪活動。
外國新聞記者和港澳臺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政府外事機關的介紹信和記者證,并在進校采訪前與學校黨政辦、宣傳部聯系,經許可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第七條 依照本規定第五、第六條進入校園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治安。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第六條和本條前款規定的人員,學校保衛處等部門應當要求其說明情況或者責令其停止相關活動并離開學校,不聽勸阻的報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 在校園內張貼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必須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點。在校園內散發宣傳品、印刷品,必須報經學校黨委宣傳部批準。
本校師生員工在向學?;蛴嘘P部門、個人提出意見建議時,禁止采用張貼“小字報”、“大字報”,發“帖子”等形式。
對于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學校保衛處、宣傳部等部門應予制止;對于張貼、散發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含“帖子”等)、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 在校園內修建臨時或永久建筑物的,須報經學校后勤管理處審批同意,不得違反學校校園建設詳規。
在校內安裝高音喇叭、廣播、電視設施,在新聞采訪、有關活動中使用飛行器等須報經學校黨委宣傳部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置、安裝、使用。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使用學校廣播、電視設施。
在校內舉行跨院、部門的文化娛樂活動,須事先通知學校黨政辦和保衛處,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安全防范,不得干擾校園正常的教學、科研活動和生活秩序。
第十條 在校內舉行集會、講演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72小時前向學校黨政辦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活動的內容、規模、時間、報告人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黨政辦應當在舉行活動的四小時前將許可與否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
集會、講演應當在批準的地點舉行。集會、講演等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第十一條 在校內組織學術講座、報告等室內活動,組織者應在72小時前向學校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活動的內容、時間、報告人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教務處應當在舉行活動的四小時前將許可與否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
講座、報告應在指定的地點舉行。講座、報告等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第十二條 師生員工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成立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黨委宣傳部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
校園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活動和校內報刊的發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接受學校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學校宣傳部應責令其組織者及其他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報送公安、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損壞學校財產的,組織者應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學生一般不得在學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員。遇特殊情況需留宿的,應報經學校宿管中心許可,并進行留宿登記,留宿人離校時注銷。任何人任何時候不得在學生集體宿舍留宿異性。
違反前款規定的,宿舍管理人員有權責令其離開。留宿異性的,按學生違紀處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師生員工應當愛護學校的公共財產和綠化環境,不得故意毀壞校園公共設施、樹木和綠地。
第十六條 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據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
禁止師生員工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其他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學生參與社會上賭博的,按學生違紀處分有關規定加重處分。
第十七條 禁止違反消防法規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亂拉亂接線路、使用違規爐具。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亂存亂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劇毒物品。對故意損壞消防設施設備的違法犯罪行為,由學校保衛處協助公安消防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所有機動車輛在校內都必須限速行駛,并不得鳴號。所有車輛(包括自行車)不得亂停亂放。校外機動車輛一般不得進入校內,需進入校內的應在校門衛室辦理入校手續,服從學校管理并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十九條 校內各種商業及服務性行業經營活動、公益活動等,由學校黨政辦、后勤管理處審批、管理。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校內(包括學生公寓內)從事經營、推銷、公益等活動。
校內所有經營門店、攤點,必須在指定的地點經營,并接受學校和轄區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的管理、監督。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后勤管理處要及時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或者離開學校。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十六、十七條、十八、十九條規定,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學校保衛處有權責令其賠償;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及后果嚴重的,由保衛處移送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學校師生員工,學??梢暺淝楣澖o予職工行政處分或學生校紀處分;其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構成罪犯的,由學校保衛處報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被處分人對學校處分不服的,在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員、教職工家屬、子女,情節較輕的,由學校保衛處參照有關法規、條例予以處罰;情節較重或者構成犯罪的,由學校保衛處報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